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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交通投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4年09月09日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义乌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投集团”)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交投集团及其子公司投资的工程涉及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交投集团和义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对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监管,各有关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和执行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文件。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公司年度考核、人事考评和薪酬奖惩相结合。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是: 

  (一)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力争零死亡。  

  (二)无较大责任事故。 

  (三)无重大安全隐患。 

  (四)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五)无刑事案件发生。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交投集团工程建设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工程安全生产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制,建设单位是经交投集团批准成立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交投集团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项目办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能科室和人员负管理责任。 

  第九条  项目办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工程安全检查制度,实施对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管。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项目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编制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三)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主动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督促所辖项目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 

  (五)对各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对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应通知相关单位及时更换。 

  (六)负责项目安全管理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等。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有: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地质、水文、测量等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安全生产和运营安全的需要。 

  (二)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深度能够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四)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设计单位应按勘察单位的建议及有关规定要求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工程施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技术交底,其中应含有内容完整的安全技术交底。 

  (六)应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相关文件执行。 

  (四)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五)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六)按相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七)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主要职责有:  

  (一)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会议、方案审查、检查及隐患督促整改等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监理方法。  

  (二)按合同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三)工程开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四)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现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要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办。 

  (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六)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十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建设项目除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交投集团和质监站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交投集团工程建设部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  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除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八条  事故的报告程序遵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93])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安全月报和事故快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公司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放过。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办每月25日之前将相关安全报表上报交投集团。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其他类似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交投集团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