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乌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工程质量管理,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结合交投集团项目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交投集团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各参建单位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其中交投集团工程建设部对交投集团负责实施的项目工程质量总负责,交投集团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工程质量承担领导管理责任,项目办工程技术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条 项目办、监理办严格合同履约考核,以制度规范质量管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技术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施工,按规章制度约束施工行为,加大考核、督促检查和处罚力度。
第四条 各级工程参建人员认真务实规范建设、铁面无私照章管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动态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及时分析、发现质量波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质量稳定性,确保优质工程的实现。
第六条 工程质量控制依据:
1、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技术规范;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
4、交通运输部新颁发的现行标准及规范;
5、施工期间形成的专题会议资料、会议纪要及变更文件;
6、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目标: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消除质量通病,争创精品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90分及以上;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90分及以上。
第二章 总体质量保证体系及职责
第八条 工程质量的总体控制原则是“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设计指导、企业自检”。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参建各方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自控、监控、管理和监督的制约关系。
各级的质量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交投集团工程建设部质量职责
(1)宣贯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精神,对交投集团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指导;
(2)建立交投集团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3)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和违约处罚办法;
(4)定期向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集团领导报告工程质量情况,监督执行上级领导、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
(5)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隐患提出处理建议;
(6)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7)负责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交(竣)工验收工作。
(二)项目办质量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精神,对管辖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指导;
(2)建立管辖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3)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工程质量检查;
(4)定期向交投集团工程建设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投集团的检查工作,监督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投集团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
(5)支持监理为保证工程质量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和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决定;
(6)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隐患提出处理建议,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7)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8)参与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交(竣)工验收工作;
(9)负责监督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管理。
(三)监理单位质量职责
(1)完善监理机构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执行监理质量控制程序和控制方法;
(2)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精神,对管辖范围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3)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4)审批主要分项工程的试验路段或试验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审批试验结果;
(5)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按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
(6)检查、检验施工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和材料组成设计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7)坚持工序验收制度,对质量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坚决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用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重点部位和隐蔽工程重点监督、旁站;
(8)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开工报告,依据合同文件及技术规范严格审查工地试验室、材料、设备、劳动力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等准备情况,在工程开工前,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了解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对工程质量主动实行动态控制,对可以预见的问题事前提醒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9)尽早发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任何不良因素或质量事故苗头并及时采取措施给予制止;组织对施工中发现的工程的工艺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当缺陷或事故经处理达到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后,批准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10)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11)加强质量计划管理,结合质量分解目标建立已完工程质量情况的台账,定期分析质量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和影响因素,以便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实施监控;
(12)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对驻地监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与考核,对未通过考核或现场监理不力的人员进行及时更换;
(13)定期向项目办报告工程质量情况,监督执行项目办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
(14)参与质量评定和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
(15)负责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监督管理。
(四)施工单位质量职责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自检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分级管理的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为合同段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本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负技术和管理责任。质检工程师和施工人员为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2)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精神,对管辖范围工程质量进行贯彻实施;
(3)严格执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制定相关控制程序和方法,尤其是重点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
(4)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实行从材料质量、施工程序、施工工艺、内部自检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相关质量台帐和档案;
(5)严格执行监理指令,接受上级部门、交投集团、项目办和监理办的监督管理,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6)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质量自检评定,积极配合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
(7)负责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章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程序
第九条 分项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1、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1)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应认真仔细审查施工图纸,检查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吻合,设计图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图纸有无遗漏、差错或互相矛盾之处,地质和水文等基础资料是否充分可靠,所需材料来源有无保证,所提出的施工工艺、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实际,能否保证质量要求,路线、桥梁各桩位的坐标、高程是否正确等等。
(2)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查: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首先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告除按浙江省统一表格内容填写外,还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分项工程质量负责人、劳动力组织安排及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系统和质量保证措施、放样测量、标准试验等基础资料、工程材料供应情况及材料试验报告、施工机械型号和数量,工地试验室仪器与试验人员配备及临时资质的审批情况、施工技术及安全交底工作资料,并依据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在审批开工申请时,掌握以下原则:
①开工前所采用的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复核无误;
②材料、人力、机械设备不足及未进行施工技术及安全交底不准开工;
③未经检验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
④未经批准的施工工艺不准采用;
⑤前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后道工序不准进行。
2、分项工程开工后的质量控制
施工放样和施工测量资料应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和复核,施工过程中应有监理工程师旁站或监督,必要时进行现场签认。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人员应按照监理办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特别是隐蔽工程要留有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先进行各道工序的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报质量验收通知,现场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工序进行检查、抽检并签认质量检验报告单,如验收合格则应及时批准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否则责令施工单位进行缺陷修补、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3、中间交工证书
在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人员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工程的自检,合格后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并填报《中间交工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汇总各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单,并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签认《中间交工证书》。
4、开工、检查、验收的审批权限:
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查负责人为监理办总监,施工放样与施工测量检查的责任人为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工序质量检查的责任人为现场监理员;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责任人为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当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或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全部完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再次检查和评定并报请监理办和项目办检查、复查,办理中间交工。重要部位的分部、单位工程由项目办按照《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组织检查验收,对一般分部工程由监理办组织检查验收。
第四章 工程质量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查分: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
1、交投集团工程建设部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全面大检查。
2、项目办工程科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必须对所辖项目进行日常巡查,若遇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日常巡查的,必须在日常巡查表上记录原因。
3、项目办每月至少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所辖项目进行一次工程质量全面大检查。
4、如定期检查遇到政府监督检查、交投集团检查,项目办检查可联合同步安排。
5、检查可采取测量检查和目测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要严格检查夜间施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并形成检查记录《工程日常巡查记录表》(附表1)、《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附表2),并及时下发《工程质量检查意见书》(附表3、4)到监理办、施工单位,涉及违约处罚的由项目办汇总罚金,在中期支付报表中扣除。
6、项目办根据《工程质量检查意见书》督促落实监理办、施工单位按时整改,整改结束后,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检查意见书反馈单》报监理办检查核实后报项目办检查核实(交投集团下发的由项目办检查核实后报交投集团工程建设部)。
第五章 工程首件制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首件制的目的立足于“预防为主、先导试点”的原则,以提高质量改进意识为目的,根据首件工程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综合总结评价,对施工质量存在的不足之处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以指导后续施工,预防后续施工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首件制实施的范围首件制贯彻“以工序保分项、以分项保分部、以分部保单位、以单位保总体”的质量创优保障原则,着眼抓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首件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首件制的实施程序
(1)施工单位在实施首件工程施工前,必须完成相应的开工审批程序和所有施工准备工作。
(2)实施首件工程的关键在于事前控制和实施过程的控制。对施工单位的承台、墩柱、箱梁等外露构件模板,监理工程师应在首次使用前进行加工质量验收,对精度和刚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整改至合格为止。模板周转一定时间后,如变形较大,应及时整修至合格。“首件工程”所使用的模板、支架、机械设备设施、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等必须实施严格的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必须立即整改,否则一律不得用于首件工程。
(3)首件工程主体结构现场正式施工前应提前通知监理办、项目办、质监站到现场参加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监理办、项目办进行首件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首件制的总结
(1)在首件工程完成后 7 天内(混凝土工程指拆模后 7 天内) ,施工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对已完成项目的施工工艺进行书面总结,对该项目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自评意见,提出相应质量改进措施。
(2)总结评价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办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测,以充实评价依据。
(3)首件工程施工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首件工程概况;②首件工程主要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艺; ③首件工程施工情况; ④各工序检测试验数据及相关报告; ⑤首件工程质量评价; ⑥首件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技术问题及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⑦推广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工程原材料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满足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 所有原材料,不论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过程中有多少管理环节,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按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检测,施工单位最终对原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监理工程师严格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对原材料质量负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水泥、砂、石料、沥青等主要材料实行准入制度,施工单位首先进行市场调查,选择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供应商)报监理办进行考察、取样、试验合格后确认。钢材、锚夹具、支座、塑料排水板、防水卷材、波纹管、交通安全设施、伸缩缝等原材料及成品材料进场前,施工、监理单位应进行自检和抽检,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场使用,并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浙交〔2012〕248号)进行登记管理,施工单位与生产厂家(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须报监理办、项目办核实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更换材料料源或品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更换或调整:
1、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无法满足供货要求;
2、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质量不稳定或无法满足施工需要。
3、材料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监理办审核。
第二十条 预制(拌和)场原材料的储存加工参照《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浙交〔2011〕112号)规定执行,高速公路按《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原材料须经施工单位自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抽检试验合格,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质量变化的原材料经重新试验后的使用和处理结果须报监理办核备。
第二十三条 当施工单位、监理办试验室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一般以监理办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双方有争议时,由项目办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确认。
第七章 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施工不当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工作指令及时制止;施工单位应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第二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质量缺陷已经出现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抄报项目办,待施工单位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处理后,经项目办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方能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六条 交工后,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完成,或故意延误、或对缺陷工程拒不处理的,由交投集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缺陷工程的修复工作,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第八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附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监理办、项目办和交投集团,各参建单位根据质量事故划分等级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上报。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以及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3)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
(4)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7)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投集团负责解释,公路开发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