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乌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公路建设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确保计量支付工作的内容格式化、执行程序化,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及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计量支付是工程质量管理、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工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设置专职计量支付工程师并为其配备相关硬件、软件设备,从事工程计量支付工作和掌握计量支付情况。
第三条 工程计量不仅是计量已完工程的数量,而且是对已完工程质量的确认及综合评价。工程计量的依据是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技术规范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 工程计量除了包括数量方面的内容外,还包括质量、安全、环保方面的内容。工程质量不合格且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计量,施工单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 计量支付依据与原则
第五条 工程计量支付依据
1、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2、《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条款;
4、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及通用规范;
5、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图;
6、合同工程量清单(或核查后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7、工程变更令及其它有效附件;
8、有关计量的其他文件;
9、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记录;
10、其他证据性资料。
第六条 计量支付基本原则:
1、计量支付必须遵守合同文件的各项规定。
2、一切需计量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频率进行现场检测,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质量合格,且资料齐全。所有计量工程项目在计量前必须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工程未经质量验收,不能组织计量工作。必须明确,计量的对象是合格品而不是次品,因此,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是组织计量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3、计量必须实事求是,既不超计,也不漏计,严格按合同文件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办法、范围、内容、单位进行计量,若已计量的事后发现超计或漏计,施工单位、监理、业主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各分(子)公司有权扣回已计量支付的工程款项和追加计量。
4、对施工单位超出施工设计图纸(含变更设计图)范围和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任何工程量或计量的主要文件及附件的签认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计量。
6、满足计量条件的工程还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办和监理的规定编制完成计量支付报表及附件资料,并逐级签审完毕。
7、通过计量并不改变施工单位应尽的任何义务。尽管要求计量的对象是合格品,但若事后发现已计量的工程有缺陷,仍不免除施工单位无偿返工的责任,与此同时,项目办有权扣回已计量支付的工程款项。
8、凡清单中的工程数量由于设计计算错误或遗漏,应经设计、项目办、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并在核查后的清单中调整,应按核查后的清单计量。
9、各分项或单项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验收质量合格,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了《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中间交工证书》,方能全部计量。
第三章 计量支付一般规定
第七条 工程计量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同时阅读。
第八条 计量各项资料、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每项工程必须达到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证明资料与计量部位相符,计算方法符合设计与技术规范要求,工程量计算无误方可计量;当工程量计算方法存在争议时,由项目办组织协商、确定。计量的数量不得超出设计与变更增减量的总和。对有疑问的资料或部位必须到现场检查、验证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项目办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以前签认过的计量支付报表表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施工单位也有义务和责任提出更改或修正,经三方复核同意后,将增加或扣减的金额纳入下期计量。
第十条 计量附件资料施工单位须如实填写,监理工程师须即时签认,时间遵循开工时间、施工时间、自检时间、抽检时间的先后顺序,同时试验资料数据要与实际现场施工情况相符,否则将视为虚假资料,不予计量,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成品、半成品等外购件须附出厂合格证书、质检报告、抽检试验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支付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3〕43号)执行并单独提交项目办审查和存档。
第十三条 计量方法除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及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中相应章节的“计量与支付”条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公路工程)DB33/T 628.1-2007计量。
第十四条 为避免出现工程计量的超计、多计和漏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设计断面图上绘制当期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计量标线,并通过CAD制图软件计算断面积,下期计量时仅需在上期基础上重新绘制计量标线后计算面积即可,施工单位在计量支付时应提交横断面图的CAD电子文档审核。
第十五条 工程支付报表报审签字盖章结束后,计量资料由施工单位提交项目办、监理办、跟踪审计存档,本工作必须在下期工程计量上报前完成,否则暂停下期工程计量。
第十六条 工程计量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80%时,暂停支付,交工验收通过并达到合同要求时,支付至合同价的85%,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结算完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稽核后按照合同规定支付。
第四章 计量的主要资料及要求
第十七条 计量的主要资料及要求
1、计量的主要资料按《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统一用表》(简称统一用表)编写
(1)《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分项工程检验申请和中间交验审批表》及有关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自检资料;
(3)《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有关质量评定资料:
(4)《工程设计变更令》(如有):
(5)《中间交工证书》;
(6)其他相关附件、试验检测资料和附图;
以上资料为《中间计量支付用表》的附件。
2、要求
(1)《中间计量支付用表》必须清楚真实地填写计量记录结果,并附有简图、计算式和说明,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代表等有关人员审核签认;
(2)凡是与工程计量有关的凭证,施工单位均应提交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此外《中间计量支付用表》等有关资料复印件连同月报表一起上报审核。施工单位应完整保存一套与工程计量有关的详细资料,以便核查。
(3)对一次完全计量的项目必须有《中间交工证书》;对分次完成计量的项目,最后一次完全计量必须有《中间交工证书》,中间分次计量的,需附质量检验凭证。
第五章 计量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每月25日将当月或合并数月汇总工程计量支付申请资料(一式一份未装订的书面资料)报监理办审查(同时在义乌市交通项目管理系统内提交电子版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计量支付资料为计量支付报表及其附件,附件包括中间计量资料和有关证明资料,其中在中间计量表中应列出详细计算式和简图。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上报计量支付资料要认真计算、核实,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对于不合格工程数量应坚决扣除,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交工数量有疑问,可进行现场复核,同时写出书面意见将存在问题部分退回施工单位修改,施工单位修改后经复查无误方可上报。监理办应在7天内完成对施工单位提交资料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按《计量支付报表传递单》(见附表1)签字后报项目办。
第二十条 开工预付款在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缴纳了代缴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保证金、提交了履约担保、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之后由监理办签发《开工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统一用表浙路(JL)115)报项目办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办收到支付月报表后,项目办应在7天内完成所上报的计量资料审核。
第二十二条 《计量支付报表传递单》审核结束后。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单》(见附表2),经项目办审核后报各分(子)公司审核或审批(工程建设分公司审核同意后须上报交投集团审批)。施工单位工程计量支付程序详见附表6。
第二十三条 交工结算在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机构审计的金额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办提交《交(竣)工结算计量支付申请表》(附表5)和《交工计量支付报告》(参照统一用表自行制定)审核,监理办审核同意后报项目办审核,项目办审核同意后报各分(子)公司审核或审批(工程建设分公司审核同意后须上报交投集团审批)。
第二十四条 竣工最终结清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办提交《交(竣)工结算计量支付申请表》(附表5)和《竣工计量支付报告》(按照统一用表)审核,监理办审核同意后报项目办审核,项目办审核同意后报各分(子)公司审核或审批(工程建设分公司审核同意后须上报交投集团审批)。
各级计量工程师应及时在在义乌市交通项目管理系统内完善计量支付电子台账。
第六章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量支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办按合同条款及《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统一用表(2013年修订版)》要求填报《监理服务费支付报表》,项目办应在收到当期《监理服务费支付报表》的七天内完成审核工作,项目办审核同意后报各分(子)公司审核或审批(工程建设分公司审核同意后须上报交投集团审批)。
第二十六条 监理办在完成当期监理服务费结算后,将当期的《监理服务费支付报表》送项目办、跟踪审计存档备案。本工作必须在下期《监理服务费支付报表》上报前完成,否则暂停下期监理费的计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投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