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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日期:2018年05月22日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全面推进网上信访、精准信访、阳光信访、法治信访“四个信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良好信访生态,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金华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单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各级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强化社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分析研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建立信访工作责任书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年与各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信访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查究措施。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 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其中,市级领导干部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点接访,镇(街道)及机关部门每天安排班子成员开门接访,带头协调解决信访积案和各类疑难复杂信访问题。领导接待的信访问题,除当场答复处理外,实行包(督)案制、限期办结制和跟踪督办制。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不定期统筹研究讨论信访重要问题。 

  第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将信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根据上级要求推进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拓展延伸建设。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属于本部门、本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法定途径分类处理。高度重视初信初访,畅通诉求渠道,根据信访事项处理工作规则,办理程序和实体化解并重,做到分流精准、责任明晰,处理到位,反馈及时,使群众的问题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应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并向市信访局通报情况,重要信访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信访局。 

  第六条  党政机关要定期梳理信访积案,逐案分析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认真解决好群众重复信访反映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做好帮扶工作和教育疏导,最大限度地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 

  第七条  党政机关在预防和处理本辖区、本系统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层层明确责任归属,积极会同有关责任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  市信访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条  信访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要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的联合督查。各级党政机关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将信访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管理,坚持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干部考察、评优评先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考察推选对象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市信访局负责对各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前四名的镇(街道),授予信访工作单项奖。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越级访、非正常上访、集体访较多或发生极端恶性事件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认真执行信访法律法规规章,有法不依、不作为乱作为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或者领导干部未按规定接待群众来访的; 

  (四)未按规定登记、受理、办理、回访、核实、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编报虚假材料,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公开、泄露举报控告人姓名、举报控告内容或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利益的; 

  (七)因隐患排查和信息预警工作不到位,或者获知信访信息后瞒报、谎报、漏报、错报、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或者因信访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行为、负面舆情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和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令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作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或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人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对通报、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市委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六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市委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按照问责、选拔任用、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信访工作部门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 

  对发现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信访局应当按照职责认真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把处理结果反馈信访局。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信访工作部门对发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义乌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